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港務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交通部航港局航務字第1101610026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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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業者依本要點申請貸款利息補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貼利率:按承貸金融機構實際核貸利率補貼,最高不得超過
金融機構核貸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
率。
(二)補貼期間:按業者與金融機構實際約定貸款期限定之,最長以
一年為限,且不超過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業者一百
零九年度財務報表稅前損益為淨利者,其貸款利息補貼至本要
點修正發布生效日止。
(三)業者申請利息補貼之融通貸款應優先支付員工薪資;違反者,
應繳回利息補貼。 - [修正]
-
八、承貸金融機構請領本要點所定利息補貼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承貸金融機構總機構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彙整轄下分支機構前
一個月請款資料,按月填具利息補貼清冊,檢附核貸資料、業
者申請文書(證明文件、切結書)、請款收據及一百零九年度
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利息補貼。
(二)利息補貼之計算期間及方式:每筆第一次利息補貼計算期間由
貸款利息起算日至前款所定申請日前一個月底止,嗣後按月申
請各計息期間之利息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