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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港務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交通部航港局航務字第1121610413號令修正發布第七點及第五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評鑑指標及計分方式:
      (一)評鑑項目包括:
         1.場站設施與服務。
         2.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
         3.旅客服務品質與船員管理。
         4.公司經營與管理。
         5.無障礙友善及性別平等搭乘環境。
      (二)各業者成績為前款各目得分加總;如有經營多條航線之業者,
         該業者成績以各航線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評鑑指標及評分項目如附件評鑑指標表。
      (四)評鑑指標、評鑑項目及評分項目與配分,得視推動政策執行情
         形隨時滾動檢討與修正。

  • [附表]
  • 附件-評鑑指標表

  • [修正]

  • 七、評鑑結果及應用
      (一)評鑑結果分別予以列等如下:
         優等:九十分以上。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丁等:未滿六十分。
      (二)評鑑結果經評鑑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後,將評鑑甲等以上之航線及其營運業者上網公告以資鼓勵。
         對於評鑑丙等以下之業者,應轉知就其缺失項目限期改善,經
         輔導後評鑑成績連續兩期獲丙等以下之業者,則予以上網公告
         。
      (三)評鑑結果得作為營運補貼計畫及其他大眾運輸獎助計畫審議之
         參考依據。
      (四)航線營運與服務評鑑成績達甲等以上之業者,核發獎牌、獎狀
         ;成績達優等以上之業者,得酌給獎勵金,並公開表揚。
      (五)業者依本要點領取之半數獎勵金,應按業務績效作為員工激勵
         獎金,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六)受獎業者須將獎勵金運用情形提報本局備查。
      (七)評鑑作業進行期間如發現業者有違規情形(如:停航未報備、
         其他海事案件等),本局航務中心應即刻派員查核,並依航政
         相關規定辦理。
      (八)受評業者提供之資料,經查證不實者,本局得視違規情節,取
         消獎勵並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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