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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港務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交通部航港局航港字第1121811979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航港局針對船方或其代理人提交之責任保險文件所載保險人,得參酌
      該保險人於國內外之信用評等、航港局審查保險文件結果及海事案件
      處理經驗等,經審認投保該保險人責任保險之船舶有危及商港或公共
      安全之虞者,將公告禁止該等船舶入港。

  • [修正]

  • 三、航港局應於受理相關申請案件翌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責任保險文件
      審查。
      船方或其代理人提出前項申請時,應考量辦理入港預報所需作業時間
      、船舶預定到達時間及航港局審查作業時程,及早提送責任保險申請
      文件。
      航港局完成第一項審查後,於查核船舶入港預報表時,仍得視需要確
      認該船舶之責任保險具有效力。

  • [修正]

  • 七、責任保險文件之內容不符規定者,航港局應即通知船方或其代理人限
      期補正;具第六點情事、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依商港
      港務管理規則及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駁回其申請。
      船方或其代理人所提交之責任保險文件,有偽造、變造、冒用等情事
      ,經航港局請其重新提交後仍有該等情事者,不准該船入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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