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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輔導小組置委員十三至十九人,由航港局局長及副局長擔任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航港局港務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機關(構)代表:海洋委員會、內政部國家公園署、交通部觀
光署、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及農業部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
署)代表各一人。
(二)專家學者:交通觀光、都市規劃、港灣工程、營運管理及海洋
遊憩等領域之專家學者各一至二人。
前項第二款委員,由航港局會商漁業署後,陳請召集人聘任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港務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交通部航港局航港字第1121811546A號函、農業部漁業署漁六字第1121215732A號函會銜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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