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一-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書.odt
- 附件二-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odt
- 附件二之一-營運規範審查合格證明.odt
- 附件三-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線申請書.odt
- 附件四-民用航空器飛航國境(包機)申請書.odt
- 附件五-民用航空器飛航申請書.odt
- 附件六-核准民用航空器飛航通知單.odt
- 附件七-國內航線班機載客率.odt
- 附件八-國內不定期包機載客率.odt
- 附件九-國際及兩岸定期航線班機載客率.odt
- 附件九之一-國際及兩岸不定期包機載客率.odt
- 附件九之二-貨運營運量.odt
- 附件九之三-人員編製狀況表.odt
- 附件十-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揭露之勞資爭議進程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資訊.odt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航空
中華民國38年6月4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125012997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二十四條之一
民用航空運輸業有使用最大起飛重量超過五千七百公斤之航空器從事國際
飛航,且該等航空器二氧化碳年排放總量逾一萬噸者,應於次年三月底前
,檢附碳排放監測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據以執行。但執行人道救援、
醫療或消防作業之航班,其二氧化碳排放量,不納入年排放總量計算。
前項碳排放監測計畫經核准後,如有重大變更,應重新報請民航局核准。
民用航空運輸業執行碳排放監測計畫,應將下列文件按期報請民航局備查
:
一、碳排放報告書、合格燃油補充文件及查證報告書。
二、碳排放額度註銷報告書及查證報告書。
前項文件提報期限,由交通部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