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航空
中華民國64年2月21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120038907號令修正發布第三十四條及第七條附件二;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及第十二條之一附件二之一、附件二之二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十二條之一

    航空器合於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者,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權利人得向民航
    局申請註銷國籍登記。
    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權利人申請註銷國籍登記時,除依規定繳納費用外
    ,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二之一)。
    二、國籍登記證書。
    三、所有權登記證書。但航空器合於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國籍登
      記者,免附。
    四、註銷國籍登記原因或資格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民航局應為註銷國籍登記,並發給中華民國
    民用航空器註銷國籍登記證明(如附件二之二)。
    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 [附表]
  • 附件二之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註銷國籍登記申請書

  • 附件二之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註銷國籍登記證明

  • [修正]
  • 第七條

    前條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民航局應為國籍登記,並發給中華民國民用
    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以下簡稱國籍登記證書,如附件二)。

  • [附表]
  • 附件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

  • [修正]
  • 第三十四條

    航空器登記、換補發登記證書,其每架、每次應繳納費用如下:
    一、航空器國籍登記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航空器所有權登記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三、航空器抵押權登記費: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四、航空器租賃權登記費: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五、塗銷抵押權或租賃權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
    六、註銷航空器國籍登記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七、登記證書之換、補證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經交通部專案核准合併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或普通航空業者,應檢附交通
    部專案核准函影本、合併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合併契約影本,向民航局
    申請免繳航空器國籍登記及所有權登記費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