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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交通/航空
中華民國44年9月1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1101400295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四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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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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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之一
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向民航局提出申請者,應繳納新臺幣四千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