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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航空
中華民國63年10月23日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750041762號、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70000078號、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7080964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條文及第三條示圖一、第四條示圖一之一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航空站或飛行場起落地帶之飛航安全以下列範圍為標準:
    一、桃園航空站為長包括跑道全長及自跑道兩端延伸各三百公尺,寬由跑道中心線向兩側各
      展二百二十五公尺所構成之矩形(附示意圖一)。
    二、臺北、金門及臺東航空站為長包括跑道全長及自跑道兩端延伸各六十公尺,寬由跑道中
      心線向兩側各展一百五十公尺所構成之矩形(附示意圖一)。
    三、高雄航空站為長包括跑道全長及自跑道兩端延伸各六十公尺,寬由跑道中心線向兩側各
      展一百五十公尺所構成之矩形(附示意圖一)。
    四、恆春航空站為長包括跑道全長及自跑道兩端延伸各六十公尺,寬由跑道中心線向兩側各
      展七十五公尺所構成之矩形(附示意圖一)。
    前項飛航安全標準之範圍,為禁止建築地區。

  • [附表]
  • 示意圖一

  • [修正]
  • 第四條

    航空站、飛行場及其鄰近地區供航空器進場或繞場之飛航安全以下列範圍為標準:
    一、進場面:
     (一)桃園航空站、臺北航空站、高雄航空站之進場面為在距跑道端六十公尺處,寬三百
        公尺及在跑道端一萬五千零六十公尺處,寬四千八百公尺所形成之喇叭口形之斜面
        ,該斜面自裡往外延伸斜上至距跑道三千零六十公尺處,高距比為一比五十;其後
        延進場面之斜面在距道端三千零六十公尺處至一萬五千零六十公尺處,其高距比為
        一比四十(附示意圖一之一、附示意圖一之二及附示意圖一之三)。
     (二)金門航空站之進場面為在距跑道端六十公尺處,寬三百公尺及在跑道端一萬五千零
        六十公尺處,寬四千八百公尺所形成之喇叭口形之斜面,該斜面自裡往外延伸斜上
        至距跑道三千零六十公尺處,高距比為一比五十;其後延進場面之斜面在距跑道端
        三千零六十公尺處至一萬五千零六十公尺處,其高距比為一比四十,東側進場面僅
        管制至距跑道端六千公尺處(附示意圖一之四)。
     (三)臺東航空站之進場面北側為在距跑道端六十公尺,寬三百公尺及在距跑道端八千零
        六十公尺處,寬二千七百公尺所形成之喇叭口形之斜面,該斜面自跑道端向外延伸
        斜上至距跑道三千零六十公尺處,高距比為一比五十,其後延進場面之斜面在距跑
        道端三千零六十公尺處至八千零六十公尺處,其高距比為一比四十。南側為在距跑
        道端六十公尺處,寬三百公尺及在距跑道端八千零六十公尺處,寬六千一百一十九
        公尺所形成之不對稱喇叭口形斜面(跑道中心線西側一千三百五十公尺,東側四千
        七百六十九公尺),該斜面自跑道端外延伸斜上至距跑道三千零六十公尺處,高距
        比為一比五十,其後延進場面之斜面在距跑道端三千零六十公尺處至八千零六十公
        尺處,其高距比為一比四十(附示意圖一之五)。
     (四)恆春航空站之進場面為在距跑道端六十公尺處,寬一百五十公尺及在跑道端五千公
        尺處,寬一千六百三十二公尺所形成之喇叭口形之斜面,該斜面自裡往外延伸斜上
        至距跑道三千零六十公尺處,高距比為一比五十,其後延進場面之斜面在距跑道端
        三千零六十公尺處至五千公尺處,高距比為一比四十(附示意圖一之六)。
    二、水平面:
     (一)高雄航空站之水平面,僅設於跑道南側,為以跑道兩端中心點為圓心,各以三千公
        尺、五千公尺、七千五百公尺及一萬公尺為半徑作圓弧,各圓弧與連接各圓弧之切
        線範圍內所構成之四層橢圓帶狀平面,各平面之高度距機場標高分別為六十公尺、
        九十公尺、一百二十公尺及一百五十公尺,各平面間各以高距比為一比二十之傾斜
        面,由外向跑道方向延伸銜接(附示意圖一之一)。
     (二)桃園航空站:以跑道兩端中心點為圓心,在距機場標高四十五公尺之上空,以四千
        公尺半徑作圓弧,連接此二圓弧與跑道平行之切線範圍內所構成之水平面(附示意
        圖一之一)。
     (三)臺北航空站:僅設於跑道南側,為以跑道兩端中心點為圓心,以三千公尺、六千公
        尺為半徑作圓弧,各圓弧與連接各圓弧之切線範圍內所構成之內外二層橢圓帶狀平
        面。內層橢圓帶狀平面之高度以平行跑道中心線且距跑道中心五百七十公尺至九百
        七十公尺及距跑道中心一千一百八十公尺至三千公尺區隔,分別成為距機場標高六
        十公尺及九十公尺等二種不同高度範圍,二種高度範圍間以高距比為一比七之傾斜
        面銜接。外層橢圓帶狀平面之高度並依一0跑道端中心點之二三三方位延伸線及二
        八跑道端中心點之一五六方位延伸線區隔,分別構成距機場標高為一百四十五公尺
        、六百公尺及一百四十五公尺之三個水平面,其間無傾斜面銜接。外層橢圓帶狀平
        面高度為一百四十五公尺者並與內層橢圓帶狀平面間以高距比為一比二點四之傾斜
        面,由外向跑道方向延伸銜接(附示意圖一之三)。
     (四)金門航空站之水平面,僅設於跑道南側,為以跑道兩端中心點為圓心,在距機場標
        高四十五公尺之上空,以四千公尺半徑作圓弧,連接此二圓弧與跑道平行之切線範
        圍內所構成之水平面(附示意圖一之四)。
     (五)恆春航空站之水平面,僅設於跑道西側,為以跑道兩端中心點為圓心,以三千公尺
        半徑作圓弧,連接此二圓弧與跑道平行之切線範圍內所構成之水平面,平面之高度
        以平行跑道中心線且距跑道中心四百九十五公尺至八百九十五公尺及距跑道中心一
        千一百零五公尺至三千公尺區隔,分別成為距機場標高六十公尺及九十公尺等二種
        不同高度範圍,二種高度範圍間以高距比為一比七之傾斜面銜接(附示意圖一之六
        )。
     (六)臺東航空站:以跑道兩端中心點為圓心,於跑道東側,在距機場標高四十五公尺之
        上空,以四千公尺半徑作圓弧,連接此二圓弧與跑道平行之切線範圍內所構成之水
        平面,於跑道西側在距機場標高七十五公尺之上空,以三千公尺半徑作圓弧,連接
        此二圓弧與跑道平行之切線範圍內所構成之水平面(附示意圖一之五)。
    三、轉接面:
     (一)高雄航空站之轉接面為自距跑道中心線北側一百五十公尺處,向北水平延伸二千一
        百公尺,高度為三百公尺之斜面,其高距比為一比七,及自距跑道中心線南側一百
        五十公尺處,向南水平延伸四百二十公尺,高度為六十公尺之斜面,其高距比為一
        比七(附示意圖一之一)。
     (二)桃園及臺東航空站之轉接面為自跑道中心線兩側各一百五十公尺處,延伸至與進場
        面水平相接處所形成之斜面,其高距比為一比七(附示意圖一之二、附示意圖一之
        五)。
     (三)臺北航空站之轉接面為自距跑道中心線北側一百五十公尺處,向北水平延伸二千一
        百公尺,高度為三百公尺之斜面,其高距比為一比七,及自距跑道中心線南側一百
        五十公尺處,向南水平延伸四百二十公尺,高度為六十公尺之斜面,其高距比為一
        比七(附示意圖一之三)。
     (四)金門航空站之轉接面為自距跑道中心線北側一百五十公尺處,向北水平延伸二千一
        百公尺,高度為三百公尺之斜面,其高距比為一比七,及自距跑道中心線南側一百
        五十公尺處,向南水平延伸三百一十五公尺,高度為四十五公尺之斜面,其高距比
        為一比七(附示意圖一之四)。
     (五)恆春航空站之轉接面為自跑道中心線東側七十五公尺處,向東水平延伸二千一百公
        尺,高度為三百公尺之斜面,其高距比為一比七,及自跑道中心線西側七十五公尺
        處,向西延伸四百二十公尺,高度為六十公尺之斜面,其高距比為一比七(附示意
        圖一之六)。
    四、圓錐面:
     (一)桃園之圓錐面其範圍為自水平面之周圍以二千公尺之水平距離斜上向外所構成之斜
        面,該斜面之高距比為一比二十(附示意圖一之二)。
     (二)金門航空站之圓錐面,僅設於跑道南側,其範圍為自水平面之周圍以二千公尺之水
        平距離斜上向外所構成之斜面,該斜面之高距比為一比二十(附示意圖一之四)。
     (三)臺東航空站之圓錐面,僅設於跑道東側,為自水平面之周圍以二千公尺之水平距離
        斜上向外所構成之斜面,該斜面之高距比為一比二十(附示意圖一之五)。
     (四)恆春航空站之圓錐面,僅設於跑道西側,為自水平面之周圍以二千公尺之水平距離
        斜上向外所構成之斜面,該斜面之高距比為一比二十(附示意圖一之六)。
    前項飛航安全標準之範圍,為限制建築地區。

  • [附表]
  • 示意圖一之一

  • 示意圖一之二

  • 示意圖一之三

  • 示意圖一之四

  • 示意圖一之五

  • 示意圖一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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