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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交通/航空
中華民國74年12月15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55006637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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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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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航空站地勤業之人員及裝備於跑道、滑行道或停機坪內活動時,應注意地面作業安全,並接
受航空站管制及遵守航空站管理規定。
前項人員及裝備進入跑道或滑行道前,應經飛航管制單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