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航空
中華民國88年2月8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55006828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四條、第十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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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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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空廚業之人員及裝備於機坪內活動時,應注意地面作業安全,並接受航空站管制及遵守航空
站管理規定。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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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空廚業者請領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換(補)發許可證時,應繳納
換(補)發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