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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航空
中華民國91年12月30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30028396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及第五條附件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業者經營連江縣之北竿鄉、澎湖縣之七美鄉與望安鄉及臺東縣之蘭嶼鄉與綠島鄉等離島地區
    定期航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民航局申請獎助金:
    一、維持該等地區空中交通便捷確有績效。
    二、致力於該等地區航線之飛航安全及服務品質,成績卓著。
    三、其他對促進該等地區航空運輸水準有貢獻。
    前項獎助金所需經費,由民航局循預算程序編列。

  • [修正]
  • 第五條

    業者依前條規定申請獎金時,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附獎助金申請書(如附件),向民
    航局申請。
    民航局受理業者獎助金申請時,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根據申請
    者辦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之績效及實際需要情形,進行審查。
    民航局於核定年度獎助金分配作業後,應公告核給獎助金業者之名單及金額。

    附件

    ____航空公司___年度經營連江縣之北竿鄉、澎湖縣之七美鄉與望安鄉及臺東縣之蘭
    嶼鄉與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定期航線獎助金申請書

    一、年度營運簡述(須包括經營離島航線數、各航線使用機型、每週班次數及載客率)
    二、維持離島地區空中交通便捷之相關措施及成效簡述
    三、致力於改善離島地區航線之飛航安全及服務品質之相關措施及成效簡述
    四、其他對促進離島地區航空運輸水準之相關措施及成效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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