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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搭乘民用航空器出境旅客之機場服務費,每人新臺幣五百元,由航空公司隨機票代收。
持有未含機場服務費機票之旅客,應於辦理出境報到手續時,向航空公司櫃檯補繳該項費用
。
已依前二項規定繳納機場服務費之旅客未出境者,得申請退還全額機場服務費,航空公司不
得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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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80021033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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