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航空
中華民國92年12月8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750122932號、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服字第1070015272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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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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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聯營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後,始得辦理;交
通部許可聯營時,得附加條件、期限、限制或負擔。
一、聯營實施計畫書。
二、聯營契約草案。
三、其聯營行為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之聯合行為者,應檢附公平交易委員會許可文件。
前項聯營實施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如附件):
一、參與聯營事業之名稱。
二、聯營行為之具體內容。
三、預定實施期日。
四、實施聯營對票價、服務及其他消費者權益之影響。
五、實施聯營對業者降低成本、改善服務品質、增進效率或促進合理經營之具體預期效果。 - [附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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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實施共用班號、票證免背書轉讓、聯合促銷及其他聯營事項,有足以影響生
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屬於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所稱聯合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