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航空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9000124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附件一、第四條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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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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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養鴿戶申請鴿舍拆遷補償,應於第二條公告所定期間內,填寫申請表(如附件一)送請當
地航空站審核。
航空站接獲前項申請後,應派員會同交通部認可專業機構之鑑價人員赴現場初勘及鑑價。
必要時,得洽請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協助辦理。 - [附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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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養鴿戶於初勘後七日內自行拆遷鴿舍並經航空站複勘查證屬實者,加發補償費一成。
經複勘未自行拆遷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開立強制拆除處分書(如附件二)通知養鴿戶
強制拆除日期。
養鴿戶於前項強制拆除日期前已自行拆遷者,發給補償費;逾期仍未自行拆遷者,將強制
拆除鴿舍,不予補償。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