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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航空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9000124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附件一、第四條附件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養鴿戶申請鴿舍拆遷補償,應於第二條公告所定期間內,填寫申請表(如附件一)送請當
     地航空站審核。
     航空站接獲前項申請後,應派員會同交通部認可專業機構之鑑價人員赴現場初勘及鑑價。
     必要時,得洽請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協助辦理。

  • [附表]
  • 附件一-航空站拆遷鴿舍補償費申請表

  • [修正]
  • 第四條

     養鴿戶於初勘後七日內自行拆遷鴿舍並經航空站複勘查證屬實者,加發補償費一成。
     經複勘未自行拆遷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開立強制拆除處分書(如附件二)通知養鴿戶
     強制拆除日期。
     養鴿戶於前項強制拆除日期前已自行拆遷者,發給補償費;逾期仍未自行拆遷者,將強制
     拆除鴿舍,不予補償。

  • [附表]
  • 附件二-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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