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航空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130002237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五條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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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十五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得知航空器上發生非法干擾行為時,應即通知航
警局及民航局,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非法干擾行為事件初報表(如附件
三)送航警局及民航局;於七十二小時內完成民航局飛航安全作業管理系
統之填報作業。
航警局於得知航空站發生非法干擾行為時,應依前項規定通報民航局。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