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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交通/航空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650165871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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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六條之一
依第二條及前條核准籌辦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核准籌辦期間為一年。但有正當理由,得
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同意延展。
依前項規定申請延展者,延展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