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航空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650165871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六條之一

    依第二條及前條核准籌辦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核准籌辦期間為一年。但有正當理由,得
    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同意延展。
    依前項規定申請延展者,延展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