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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航空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100033148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九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飛航兩岸定期航線,其航線籌辦、航機務審
    查、試航、航線證書申請、繳還、註銷或換發、航線暫停、終止或復航、
    定期飛航班機時間表報核、證書費及其有效期限等事項,準用民用航空運
    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至第七項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五條規定。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前項定期航線之客、貨運價,報請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變更時,亦同。客、貨運
    價之使用限制、報請備查程序及生效日期等事項,準用航空客貨運價管理
    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有關國際定期航線規定。

  • [修正]
  • 第九條

    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飛航兩岸定期航線,其航線證書申請、繳還
    、註銷或換發、證書費與其有效期限、航線暫停、終止或復航及定期飛航
    班機時間表報核等事項,準用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八
    條、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至第七項、第十五條第
    一項、第三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前項定期航線之客、貨運價,報請民航局轉
    報交通部備查,變更時,亦同。客、貨運價之使用限制、報請備查程序及
    生效日期等事項,準用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及
    第十一條有關國際定期航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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