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航空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120038416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附件四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航空站經營人依前條提出認證申請時,其空側設施及作業檢查項目(附件
三)經民航局審查合格者,由民航局發給空側認證證書(附件四)。其為
附條件者,應於空側認證證書註明所附條件。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