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航空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100009811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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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十條之一
申請國賓禮遇者,國賓隨行人員得一併申請隨同自國賓接待室入、出國,
所攜之行李驗放及護照之查檢准予派員代予查驗。 - [修正]
-
第三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國賓禮遇:
一、國家元首、副元首。
二、總理、首相或相當職級貴賓。
三、應我國中央政府邀請,需予國賓禮遇之貴賓。
四、代表我國元首出席外國重要儀典、國際會議之領袖代表或特使。
五、以上各款人員同行之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