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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航空
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70007499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八點

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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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制定目的)
      為利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以下簡稱業者)申請於節日及其前後期間飛航包機載運旅
      客往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節日客運包機),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修正]
  • 四、(飛經航路)
      業者飛航兩岸節日客運包機,其來程(由大陸飛往臺灣)及去程(由臺灣飛往大陸)均
      應依現行飛越香港至大陸之航路飛航。

  • [修正]
  • 五、(停降航點)
      飛航兩岸節日客運包機之航點,大陸地區限定為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北京首都國際機場
      、廣州白雲國際機場、廈門高崎國際機場及南京祿口國際機場,臺灣地區則限定為桃園
      國際機場、高雄國際機場、臺中清泉崗機場、臺北松山機場、澎湖馬公機場、花蓮機場
      、金門機場及臺東機場。

  • [修正]
  • 八、(飛航架次、額度)
      業者申請飛航桃園及高雄國際機場之兩岸節日客運包機前,應先向臺北市航空運輸商業
      同業公會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中心申請取得於前揭機場起降所需之時間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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