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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航空
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70007499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至第十點、第十三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制定目的)
      為利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以下簡稱業者)申請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飛航「緊急
      醫療包機」及「特定人道包機」(以下簡稱「兩岸緊急醫療包機」及「兩岸人道包機」
      ),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修正]
  • 三、(申請資格)
      申請飛航「兩岸緊急醫療包機」原則以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核准經
      營國際航線定期航空運輸業務之業者參與或代理申請,並以經民航局認證(緊急醫療包
      機應完成航╱機務五階段驗證)之專機(固定翼航空器)為限。
      申請「兩岸人道包機」以經民航局核准經營國際航線定期航空運輸業務業者為限。

  • [修正]
  • 四、(飛經航路)
      業者飛航「兩岸緊急醫療包機」及「兩岸人道包機」,其來程(由大陸飛往臺灣)及去
      程(由臺灣飛往大陸)均應依現行飛越香港至大陸之航路飛航。?

  • [修正]
  • 五、(停降航點)
      飛航「兩岸緊急醫療包機」及「兩岸人道包機」之航點,大陸地區限定為大陸民用航空
      主管機關同意之航點,臺灣地區則限定為桃園國際機場、高雄國際機場、臺中清泉崗機
      場、臺北松山機場、澎湖馬公機場、花蓮機場、金門機場及臺東機場。

  • [修正]
  • 六、(承載對象)
      「兩岸緊急醫療包機」及「兩岸人道包機」,以承載經專業醫療診斷需緊急醫療之病患
      及其家屬、醫療救護人員、醫療器材,以及急難救助、殘障(疾)人士及其他經雙方同
      意之特殊情況(如參與救難之搜救隊伍),並持有效旅行證件往返兩岸之旅客。??

  • [修正]
  • 七、(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業者申請飛航「兩岸緊急醫療包機」,應經民航局航、機務審查合格後,於預計起飛三
      工作日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包機合約副本、搭乘人員名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
      管理局核准函、經審查合格之「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新增航線及既有航線更換機種飛航
      ╱航務、機務審核表」,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可飛航。

  • [附表]
  • 附件-民用航空器飛航國境(包機)申請書

  • [修正]
  • 八、(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業者代理外籍航空業者申請飛航「兩岸緊急醫療包機」,應具備保安計畫,並於預計起
      飛三工作日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包機合約副本、航機保險證明文件、搭乘人員名
      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准函、以及航空器經註冊國主管機關核可為醫療包機
      證明文件,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可飛航。

  • [附表]
  • 附件-民用航空器飛航國境(包機)申請書

  • [修正]
  • 九、(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業者申請飛航「兩岸人道包機」,應經民航局航機務審查合格後,於預計起飛三工作日
      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包機合約副本、搭乘人員名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核准函,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可飛航。

  • [附表]
  • 附件-民用航空器飛航國境(包機)申請書

  • [修正]
  • 十、(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業者申請飛航桃園及高雄國際機場之「兩岸緊急醫療包機」及「兩岸人道包機」前,應
      先向臺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中心申請取得於前揭機場起降所
      需之時間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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