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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督導自由貿易港區業務之次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
部航政司司長兼任;另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
委員由本部部長視自由貿易港區發展需要就相關部會之署局司處及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
關(構)副首長(副主管)派(聘)兼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航空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450019221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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