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航空
中華民國62年6月29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0980022784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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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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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禮遇申請之機關:
(一)國賓禮遇由外交部或相關部、會申請。
(二)特別禮遇由有關院、部、會、省、直轄市及相當之機關申請。
(三)一般禮遇:
1.一般應邀來訪之外賓由邀請之中央政府機關申請。
2.政府首長由其所屬中央機關申請。
3.前點第三款之禮遇由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