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航空
中華民國90年6月28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1091400884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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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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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操作人違反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規定時,違反一款處新臺
幣六萬元罰鍰,得累加處罰並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但違法情節輕微者,得處警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