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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航空
中華民國90年6月28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1091400884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拾、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操作人違反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規定時,違反一款處新臺
      幣六萬元罰鍰,得累加處罰並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但違法情節輕微者,得處警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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