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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航空
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60000087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

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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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大陸業者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其來程(由大陸飛往台灣)及去程(由台灣飛往大陸
      )均應依現行桃園/高雄飛越香港至大陸之航路飛航。

  • [修正]
  • 五、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之航點,大陸地區限定為大陸民用航空主管機關同意之航點,台
      灣地區則限定為桃園及高雄國際機場。

  • [修正]
  • 七、大陸業者申請飛航兩岸專案貨運包機前,應先向民航局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委員會協調
      工作小組申請取得於桃園、高雄國際機場起降所需之時間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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