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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航空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1125027802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民用航空運輸業之營運與
      服務評鑑,應成立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營運與服務評鑑委員會(以下
      簡稱評鑑委員會),綜理營運與服務評鑑事務。
      評鑑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九人,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交通部航政
      司、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台北
      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等單位代表各一人、本局局長、副局長、綜
      合企劃組、飛航標準組、空運管理組、主計室等組室主管及局長遴選
      之學者專家擔任,並由局長兼任主任委員、副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前項委員應半數以上為交通部及本局以外人士擔任。經本局局長遴選
      之學者或專家委員,聘期均為二年,聘期屆滿得再予續聘一任,續聘
      委員人數以不超過新聘委員人數為原則。
      評鑑委員會會議各委員應親自出席,且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
      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評鑑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空運管理組組長擔任,協助評鑑
      委員會辦理評鑑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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