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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航空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1111400824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參、違反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二情事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三萬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其裁處
      機關、違規事項、法令依據及量罰標準依第柒點規定辦理。

  • [修正]

  • 捌、違反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下列事項者,由民航局處罰。經制止、 
      排除、取締時,繳獲遙控無人機者得予以沒入。

  • [附表]
  • 附件-違反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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