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航空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1111400824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參、違反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二情事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三萬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其裁處
機關、違規事項、法令依據及量罰標準依第柒點規定辦理。 - [修正]
-
捌、違反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下列事項者,由民航局處罰。經制止、
排除、取締時,繳獲遙控無人機者得予以沒入。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