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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氣象
中華民國62年11月6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15009337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一條

     颱風警報之種類如下:
     一、海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臺灣本島、澎湖、金門或馬祖一
       百公里以內海域時之前二十四小時,應即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將可能受侵襲之各海域
       列入警戒區域,以後每隔三小時發布一次,必要時得加發之。
     二、陸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臺灣本島、澎湖、金門或馬祖陸
       上之前十八小時,應即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將可能受侵襲之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列入
       警戒區域,以後每隔三小時發布一次,必要時得加發之,並發布必要之風雨預測相關
       資料。
     海上颱風警報發布時,當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綠島、蘭嶼陸上時,應將綠
     島、蘭嶼列入警戒區域。
     颱風發生於臺灣本島、澎湖、金門或馬祖近海,或颱風之暴風範圍、移動速度、方向發生
     特殊變化時,得即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必要時並得同時發布海上及陸上颱風警報,
     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離開臺灣本島、澎湖、金門或馬祖陸上時,應即解除陸上颱風警報
     ;七級風暴風範圍離開臺灣本島、澎湖、金門及馬祖近海時,應即解除海上颱風警報。颱
     風轉向或消滅時,得直接解除颱風警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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