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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氣象
中華民國73年4月30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09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第二十七條;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至第二十一條之三條文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二十一條之一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增訂]
  • 第二十一條之二

    氣象設施或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
      洞,而入侵其核心資通系統之電腦或相關設備。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核心資通系統之電腦或相關設
      備。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增訂]
  • 第二十一條之三

    故意移動氣象設施或設備,或以他法妨害其效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
    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修正]
  • 第二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氣象業務:指從事氣象、地震、海象等現象之觀測、資料蒐集與研判
      結果之發布。
    二、氣象:指大氣諸現象。
    三、地震:指地層發生錯動或火山活動所引起地表振動及其相關現象。
    四、海象:指潮汐、波浪及其他存在於大氣與海洋交界面之自然現象。
    五、氣象改造:指運用科學技術從事改變天氣現象之行為。
    六、觀測:指對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觀察及測定。
    七、氣象設施或設備:指用以從事或執行氣象業務所需之設施或設備。
    八、觀測站:指從事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觀測,於適當處所設置之
      觀測設施。
    九、觀測坪:指設置地面氣象觀測儀器之室外一定場所。
    十、探空儀追蹤器:指於氣象站建築物頂部設置追蹤天線,用以追蹤、接
      收以氣球為載具之探空儀收集觀測資料之觀測設施或設備。
    十一、氣象雷達天線:指於氣象雷達站建築物頂部設置之特定天線,用以
       發射並接收雷達電波之觀測設施或設備。
    十二、繞極軌道氣象衛星追蹤天線:指於地面建築物頂部設置之特定天線
       ,用以接收繞極軌道氣象衛星傳送偵照、遙測結果之觀測設施或設
       備。
    十三、災害性天氣:指可能造成生命或財產損失之颱風、大雨、豪雨、雷
       電、冰雹、濃霧、龍捲風、強風、低溫、焚風、乾旱等天氣現象。
    十四、預報:指以觀測結果為基礎,發布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所為之
       預測。
    十五、警報:指預測可能發生氣象、地震或海象災害而發布之警告性預報
       。
    十六、觀測儀器:指氣象業務觀測所使用之設備。
    十七、專用觀測站:指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為專供目的事業應用或
       本身學術研究之需要以從事定時觀測,而於適當處所設置觀測儀器
       ,經中央氣象局認可之設施。

  • [修正]
  • 第二十七條

    擅自占用、損壞或移動氣象觀測用地或設施或有妨害其效用之行為者,除
    涉及刑責應依法移送偵辦外,並應通知行為人或其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
    或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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