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四條
為利優良氣象從業人員之評審工作,中央氣象局得設置評審小組,邀請學者、專家共同參
與。評審小組中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審查小組總人數二分之一。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氣象
中華民國93年9月21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80085046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並自即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