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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氣象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中象地字第1080016036號函修正發布第二條附表,地震震度分級表於109年1月1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要點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有感地震:指一般人體能感覺地表振動之地震。
      (二)震源:指地震發生的起始點。
      (三)震央:指震源垂直投影至地表之位置。
      (四)震源深度:指震源與震央間之距離。
      (五)地震規模:指地震所釋放能量之大小,以一無單位之實數表示
         。本局現行採用之地震規模,係芮氏( Richter)地震規模。
      (六)地震震度:指地震發生時一處地表振動之程度,以地表振動加
         速度之實測值界定之。我國地震震度劃分為 0至 7級,詳如所
         附「地震震度分級表」。

  • [附表]
  • 附表-地震震度分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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