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觀光
中華民國68年12月1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682006655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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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依前條規定評鑑為國家級風景特定區者,其等級及範圍,由交通部觀光局報經交通部核轉行
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其為直轄市級或縣(市)級者,其等級及範圍,由交通部觀光局報交通
部核定後,由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公告之。
縣(市)級風景特定區,所在縣(市)改制為直轄市者,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公告變更其
等級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