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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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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獎勵,以確能提高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或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聲譽,並能發
揮文學藝術創作水準,吸引觀光旅客前往旅遊,對促進觀光事業之發展有重大貢獻之作品
為對象。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觀光
中華民國71年6月29日
中華民國91年6月14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91B00028號、教育部臺(91)社(五)字第91072637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二條條文、第六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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