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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之投資抵減率,由行政院每二年檢討一次,為必要之調整及修正。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觀光
中華民國91年11月6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0950044696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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