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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非屬觀光產業之團體或個人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準用本辦
法表揚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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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符合第四條至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之候選對象,得於表揚活動公告受理期間,自行報名參選
,或經由其服務單位、相關觀光主管機關、觀光機構、團體、法人、個人之推薦參選。
前項自行報名參選者,應填具報名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交通部觀光局評選;其為推
薦參選者,推薦者應另填具推薦書。參選者之資格由交通部觀光局進行書面審查,符合規定
者提送初選評選會評選之。
前項規定之報名表及推薦書格式,由交通部觀光局另定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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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交通部觀光局為辦理觀光產業及從業人員之表揚,得組成評選會評選之。
評選分初選及決選二階段辦理,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初選:由交通部觀光局本案執行單位或相關業務單位主管以上擔任召集委員並由各業管
組室推派代表七人至九人組成初選評選會,就參選人評選出各該獎項入選名單。
二、決選:得聘請學者、專家及觀光主管機關代表擔任委員,由交通部觀光局副局長召集委
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組成決選評選會,就前款入選名單予以評選,並評定各該獎項得獎人
。
評選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評選委員中一人代理職務
。
評選委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迴避各該獎項投票:
一、參選人為本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二、參選人之推薦人,或擔任參選人之負責人、董(理)事長、副(董)理事長等職務或其
授權代表人者。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第二項會議之決議,包括初選入選名單、決選得獎人應有全體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決選獲評選委員過半數同意人數如超出各該獎項分配名額,依
參選者獲得票數排序決定;如有參選者獲得相同票數,則進行再一輪投票決定。獲評選委員
過半數同意人數如未達各該獎項分配名額,不進行再一輪投票,其剩餘名額之分配方式由出
席委員過半數投票同意決定。
各該獎項之參選人皆未獲出席委員過半數投票同意時,各該獎項得從缺。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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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表揚,每年辦理一次,活動前應將受理報名時間、資格及方式、評
選程序、獎勵內容、應選名額予以公告,各該獎項得獎名額由評選會決定之;其表揚得以給
與獎章、獎牌、獎狀或獎金方式,由交通部觀光局定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觀光
中華民國92年4月16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582003664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至十二條、第十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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