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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國際觀光旅館房間數、客房及浴廁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單人房、雙人房及套房三十間以上。
二、各式客房每間之淨面積(不包括浴廁),應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不得小於下列標準:
(一)單人房十三平方公尺。
(二)雙人房十九平方公尺。
(三)套房三十二平方公尺。
三、每間客房應有向戶外開設之窗戶,並設專用浴廁,其淨面積不得小於三點五平方公尺
。但基地緊鄰機場或符合建築法令所稱之高層建築物,得酌設向戶外採光之窗戶,不
受每間客房應有向戶外開設窗戶之限制。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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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一般觀光旅館房間數、客房及浴廁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單人房、雙人房及套房三十間以上。
二、各式客房每間之淨面積(不包括浴廁),應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不得小於下列標準:
(一)單人房十平方公尺。
(二)雙人房十五平方公尺。
(三)套房二十五平方公尺。
三、每間客房應有向戶外開設之窗戶,並設專用浴廁,其淨面積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但
基地緊鄰機場或符合建築法令所稱之高層建築物,得酌設向戶外採光之窗戶,不受每
間客房應有向戶外開設窗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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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交通/觀光
中華民國92年4月28日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90008297號、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99081990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十三條、第十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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