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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觀光
中華民國82年2月15日交通部交路字005205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第六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申請領用本接待證(包括臨時接待證)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臺北市、臺北縣、桃園縣觀光旅館業及綜合、甲種旅行業:檢
         具申請名冊(格式如附件一)一式四份及省市觀光主管機關准
         予備查之異動報告表影本乙份,函送觀光局審核後,轉請交通
         部民用航空局中正國際航空站(以下簡稱航空站)發給。
      (二)臺北市旅館業:檢具申請名冊一式四份、所屬旅館業開立之職
         員在職證明書、最近一個月之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影本、旅
         館業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函送觀光局審核後轉請航空站發給
         。
      (三)導遊人員:由其本人持憑「旅行業導遊人員執業證」及領用單
         (格式如附件二)向旅客服務中心申請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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