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觀光
中華民國91年9月26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交通部觀光署觀企字第11320003351號令修正發布第5、11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補助對象應於辦理補助事項之一個月前,向補助機關提出申請書及辦
理補助事項之計畫,申請補助。
前項計畫至少應列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或目標。
(三)辦理時間及地點。
(四)主辦單位;有協辦單位時,應一併列明。
(五)辦理補助事項之對象。
(六)補助事項之詳細內容。
(七)人員編組及分工。
(八)經費來源、經費支用項目及其金額概估。
(九)預期成果及計畫績效衡量指標。
(十)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
應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提供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
件一)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附件二)。
前項第八款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包括自籌款金額與向補助機關及其
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 [附表]
- [修正]
-
十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副署長兼任;委員十一人,除召集人
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署主任秘書與企劃組、國際組、旅行
業組、旅宿組、景區發展組、旅遊推廣組、人事室、主計室及資訊
室之一級主管兼任。
本小組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