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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觀光
中華民國91年9月26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交通部觀光署觀企字第11320003351號令修正發布第5、11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補助對象應於辦理補助事項之一個月前,向補助機關提出申請書及辦
      理補助事項之計畫,申請補助。
      前項計畫至少應列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或目標。
    (三)辦理時間及地點。
    (四)主辦單位;有協辦單位時,應一併列明。
    (五)辦理補助事項之對象。
    (六)補助事項之詳細內容。
    (七)人員編組及分工。
    (八)經費來源、經費支用項目及其金額概估。
    (九)預期成果及計畫績效衡量指標。
    (十)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
       應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提供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
       件一)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附件二)。
      前項第八款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包括自籌款金額與向補助機關及其
      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 [附表]
  • 附件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

  • 附件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

  • [修正]

  • 十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副署長兼任;委員十一人,除召集人
       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署主任秘書與企劃組、國際組、旅行
       業組、旅宿組、景區發展組、旅遊推廣組、人事室、主計室及資訊
       室之一級主管兼任。
       本小組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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