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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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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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島經營管理範圍及開放時間如下:
(一)經營管理範圍如附圖。
(二)開放期間:每年三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三)開放時間:
1.原則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當日第四時段登島遊客需於下午三時前登島。登
島、離島時間詳如附表。
2.遇天然災害(暴風雨、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發布或平均風力超過六級)或其他不
可抗力因素,本處得依氣象資料臨時宣布本島關閉。
(四)開放對象:
1.週一、週二及週四至週日開放一般民眾觀光遊憩。
2.週三開放學校、學術單位,辦理戶外自然教學、生態或環境教育研習,學術單位
協助本處辦理島上生態環境監測,應於該年度將成果提供本處;以環境教育名義
申請登島者,應符合環境教育法規範之對象。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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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登島申請方式:
(一)網路申請:
1.一般遊客團體應於預定登島日前十一日至二十日內,以網路申請方式至本處龜山
島網頁,依畫面指示輸入相關申請資料。
2.於開放登島申請期間,申請人得任選四個時段登島,同一登島日以申請一個時段
為限,已預約登記額滿之時段不受理申請。
3.完成資料輸入程序,網路申請系統即產生申請批號予申請人(領隊人員),請申
請人自行記錄。並請於隔天以登島申請批號查詢預約登記情形,於登島名額內者
,可同日申請登四0一高地。
4.預約登記登島者應於登島日前十一日至二十日以登島申請批號進入本處網頁查詢
,確定登島人數及列印登島申請批號,未確認預約人數者,系統自動取消預約登
島登記。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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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船舶所有人或其僱用人違反本要點或碼頭公告管理規定,經查核屬實者,本處得依違規
事項及情節輕重,裁處年度內禁止停靠碼頭日數(不含封島日)、撤銷年度停靠許可或
不受理停靠申請處分,裁處規定如下:
(一)違反第二點第三款、第九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者,處禁止停靠本島碼頭五日至十
日;再次違規者,處十五日至三十日;三次以上違規者,處禁止停靠本島碼頭四十
五日至九十日或撤銷年度停靠許可。
(二)違反第九點第四款規定者,處禁止停靠本島碼頭十五日至三十日;再次違規者,處
禁止停靠本島碼頭四十五日至九十日或撤銷年度停靠許可;三次以上違規者,撤銷
年度停靠許可,併處不受理停靠申請一年。
(三)違反第九點第四款規定,致造成本處、乘客或第三人損害者,除舶所有人及船舶駕
駛人應負連帶法律責任外,處禁止停靠本島碼頭六十日至九十日或撤銷年度停靠許
可;再次違規者,撤銷年度停靠許可,併處不受理停靠申請一年。
(四)違反第九點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者,處禁止停靠本島碼頭九十日以上或撤銷年度停
靠許可;再次違規者,撤銷年度停靠許可,併處不受理停靠申請一至二年。
(五)船舶所有人或其僱用人同一行為違反數項規定者,從一重論處;以連續行為違反同
一或不同規定者,分別論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