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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觀光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交通部觀光局觀企字第11109030831號令修正發布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八、統計據點檢核:除統計方法需公正客觀,尚需符合下列作業原則:
      (一)考量因子
         1.據點新增:具一年以上遊客統計值,且前一年度遊客總人次
          高於該區同類型據點遊客人次均值,或前一年度遊客總人次
          高於全國同類型據點遊客人次均值。
         2.據點刪除:
          (1)停業、歇業、資料提供困難等,致同一統計年度無法提供
           遊客人次統計資料達三個月以上者(因不可抗力致無法提
           供者除外)。
          (2)經主辦機關或協辦機關檢討,業不具代表性者。
         3.據點候選:具一季以上遊客統計值,且平均月遊客人次須高
          於該區同類型據點去年同期遊客人次均值。
      (二)檢核時間
         1.據點新增與刪除:每年十一月。
         2.據點候選:每季次月(四、七、十、一月)。
      (三)檢核方式:
         1.據點新增與刪除:由主辦機關函請協辦機關提報轄管權責擬
          新增或刪除之據點,彙整初審後,陳報交通部核定。
         2.據點候選:各協辦機關按季主動檢討核定新興據點為候選據
          點,報主辦機關備查。
      (四)實施日期:
         1.據點新增與刪除:次年一月開始實施。
         2.據點候選:次季第一個月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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