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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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旅行業、觀光遊樂業、觀光旅
館業、旅館業及已辦妥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之民宿(以下簡稱觀光產
業)辦理貸款信用保證並提供利息補貼,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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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觀光產業依前點規定辦理振興貸款之利息,由本局依下列規定補貼之
:
(一)依每筆實際貸款餘額,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
金機動利率補貼申貸觀光產業,核貸利率未達該利率者,以實
際核貸利率補貼。
(二)補貼期限周轉金最長三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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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貸款期限由金融機構與申請觀光產業自行商定之。但資本性融資最長
以十五年為限,含寬限期三年;周轉金最長以七年為限,含寬限期三
年。
前項所定貸款期限,承貸金融機構得視觀光產業實際需求或配合本金
寬限期給予貸款期限展延。
貸款利息應按月繳納,自寬限期屆滿之日起本金應按月或按季攤還。
貸款申請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觀光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交通部觀光局觀宿字第11106008201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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