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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觀光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95006003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依前點規定參加培訓課程並符合下列人員身分者,得依其實際參訓時數核給每人每小時
      新臺幣一百五十八元之轉型培訓費,補助時數以一百二十小時為限:
      (一)旅行業、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觀光遊樂業之從業人員。
      (二)領有民宿登記證之經營者及從業人員:一般民宿限二人以下、特色民宿限四人以
         下。
      (三)領有有效導遊人員執業證或領隊人員執業證,並於最近二年內有實際執業。
      (四)未任職旅行業之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受合法旅行業派遣隨團服務,於中華民
         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止,服務四十團以上,或總天數
         八十天以上。
      (五)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及計程車客運業雇用之從業人員
         及所屬駕駛人。
      (六)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及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
      前項培訓費與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性質相同者,應擇一請領,不得重複。

  • [修正]
  • 十二、補助對象應於辦理補助事項完竣後一個月內備具相關文件向執行機關申請核銷。如有
       結餘款,應按補助機關補助比例繳回。
       前項結餘款包含補助經費孳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
       第一項所稱相關文件如下:
       (一)領據。
       (二)支出原始憑證、計畫總經費分攤表及總經費收支明細表。
       (三)從業人員之員工清冊,其他參訓人員之轉型培訓費請領切結書。
       (四)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符合第五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參訓人員已投保之相關社會保險(勞保、職災保險、農保、漁保或全民健保等
          )證明文件。
       (六)保險證明影本(室內培訓須附投保該場地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影本、室外培訓
          須附投保旅遊平安險保單影本)。
       (七)計畫績效成果。

  • [附表]
  • 附件五-領據

  • 附件六-接受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計畫總經費收支明細表

  • 附件七-接受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計畫總經費及分攤表

  • 附件三-預先撥付切結書

  • 附件十-攝影著作授權使用書

  • 附件九-(活動名稱)計畫績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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