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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業者違反本注意事項有關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之規定
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觀光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雲管字第1120300185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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