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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觀光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澎管字第11203001012號令修正發布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七、帶客從事衝浪活動違反第四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一
      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
      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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