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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帶客從事衝浪活動違反第四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一
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
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觀光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澎管字第11203001012號令修正發布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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