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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觀光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交通部觀光署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里企字第1120100527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六點及第三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商標及著作權授權作業要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交通部觀光署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利用授權
      商業使用積極推廣阿里山品牌,建立品牌認知度,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三、申請商標或著作權授權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合法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一份。(應加蓋申請人大小章與
         正本相符)。
      (三)申請商標或著作權授權營利使用執行企劃書。(內容包括製作
         物之設計稿示意圖、規格、材質、成分、數量、生產成本分析
         、建議售價及製造產地等相關說明)。
      (四)申請著作權-成品類再製授權營利使用執行企劃書。(內容包
         括製作物之規格、材質、成分、數量、生產成本分析、建議售
         價及製造產地等相關說明)
      (五)樣品(至少二份)或樣圖。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文件,請依實際申請項目擇需要者檢附。

  • [附表]
  • 附件-交通部觀光署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商標及著作權授權申請書

  • [修正]

  • 六、審查小組委員九人(含正、副召集人),召集人一人,由本處副處長
      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兼任;委員七人,由本處三位管理站主
      任、四位業務科長擔任。本小組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
      議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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