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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觀光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交通部觀光局觀國字第1121006131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至第六點及第五點附件一、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符合前點規定之申請單位,其旅遊期間全部於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中華
      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者,得申請本要點獎助,每團於旅遊團體
      入境三個工作日前至本局指定系統申請。但本局得視預算支用情形,
      提前公告停止獎助申請。

  • [修正]

  • 四、申請單位就每一旅遊團體獎助限申請一次,且不得與本局其他獎(補
      )助方案重複申請。一百十二年度以申請六百團為限,一百十三年度
      以申請九百團為限,一百十四年度以申請四百五十團為限。獎助金額
      ,依下列組團人數及行程日數規定:
      (一)四人至七人:新臺幣五千元;其行程七日六夜以上者,提高至
         新臺幣一萬元。
      (二)八人至十四人:新臺幣一萬元;其行程七日六夜以上者,提高
         至新臺幣二萬元。
      (三)十五人至四十九人:新臺幣二萬元;其行程七日六夜以上者,
         提高至新臺幣三萬元。
      (四)五十人以上:新臺幣四萬元;其行程七日六夜以上者,提高至
         新臺幣五萬元。

  • [修正]

  • 五、申請獎助經本局審核同意者,申請單位應於旅遊團體離臺之次日起一
      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至本局指定系統申請撥款:
      (一)符合第二點與第四點規定行程證明,與依各旅遊團原提人數之
         旅行業責任保險保單及住宿合法旅宿證明。
      (二)外籍旅客名單:須含姓名、國籍、護照號碼(或入臺簽證號碼
         等足資證明旅客身分之基本資料,如因當地法律規定限制無法
         提出者,得提出相關證明後免附)。
      (三)國內接待旅行業切結書(詳附件一)。
      (四)國內接待旅行業領據及境外組團旅行社領據(詳附件二)。

  • [附表]
  • 附件一-國內接待旅行業切結書

  • 附件二-國內接待旅行業領據及境外組團旅行社領據

  • [修正]

  • 六、申請撥款經本局審核同意者,獎助金額由本局以新臺幣撥付全額至申
      請單位提供之帳戶,並由申請單位撥付全額之百分之六十至境外組團
      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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