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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僑務/組織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僑務委員會僑民事字第10700717361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會得就海外各地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及下列各款條件之一之僑民,遴聘為僑務委員:
     (一)對僑務工作貢獻卓著,在僑界極孚眾望。
     (二)對增進僑民福祉、健全僑社組織、凝聚僑心、維繫僑社團結和諧具特殊貢獻。
     (三)對僑務問題有精湛研究或在僑界具有特殊聲望及影響力。
     (四)對促進僑居國與我國之關係具特殊貢獻。
     (五)在專業領域具特殊成就及熱心僑務工作。

  • [修正]
  • 五、僑務委員除出席僑務委員會議外,並協助本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有關國是及僑務政策之建議。
     (二)推展僑民團體聯繫、文教、經濟等。
     (三)反映僑情及輔導僑務。
     (四)推展國民外交。
     (五)其他本會託辦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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