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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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榮譽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任以一次為原則。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遴聘之榮譽職人員
,其任期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僑務/組織
中華民國90年6月1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僑務委員會僑民事字第1110101323號函修正發布第七點,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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