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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僑務/組織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1131000291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委員任期: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但第一屆委員任期自發聘之日起至民國九十七
      年三月二十八日止。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任之,外聘委員得連
      任二次,本會派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委員;已聘任者,得予解聘:
      (一)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或不具性別
         平等意識,其情節重大,經本會查證屬實且經溝通後仍未改善
         。
      (二)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
         行為人或加害人,經權責機關處罰。
      外聘委員於受聘前應切結其無前項第二款行為;如聘任後發現委員有
      該款情形,本會得予解聘。本會派任之委員,如有前項情形,本會得
      命其接受六小時之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
      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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