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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秘書兼任之,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十二人,由僑 民處、僑教處、僑商處、僑生處、主計室、資訊室、法規會主管及另遴聘民間代表五人 擔(兼)任之;幕僚作業由綜合規劃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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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召開會議方式: (一)本小組每季以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每年不低於二次,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二)本小組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中之民間代表應至少二人,且不 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始得開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 報告或說明。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僑務/組織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僑務委員會僑綜合字第1070701399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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